不少人以為,交通意外索償「告得贏就贏晒」。區域法院在 [2025] HKDC 1047(DCPI 1964/2022)這宗案件,示範了兩件同樣重要的事:一是沒有文件支持的損失,法庭不會憑口供批出;二是即使完全勝訴,選錯了訴訟的規模,訟費一樣可以被大幅削減。
案情
意外發生於 2021 年 2 月 15 日下午 3 時 10 分。原告人駕駛私家車進入潭滘山交匯處(Tam Kon Shan Interchange)——判詞形容該處實質上是一個迴旋處——當車輛接近青敬路(Tsing King Road)出口時,與被告人駕駛的另一輛私家車相撞。
被告人事後因不小心駕駛被檢控,並於 2021 年 9 月 7 日自行認罪,被罰款 HK$1,000。然而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不但否認需要負任何責任,更反過來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賠償其車輛維修費及不能用車期間的交通開支。
爭議一:認了「不小心駕駛」,民事上仍可抗辯嗎?
可以——刑事定罪並不自動等同民事責任成立,這一點我們在其他判例分析亦曾談及。但抗辯是否站得住腳,是另一回事。
法官在聽取雙方證供後明確表示,他認為原告人講述意外經過時「誠實可靠」,而被告人「在其警方證人陳述書及本案的證供中說謊」。至於被告人指原告人也有疏忽、應共分責任的說法,法官同樣不接納:由於被告人切入左線的決定十分突然,法官認為不能怪責原告人未能避開碰撞,因此不作任何共分疏忽扣減。
換言之,責任一環原告人是完全勝訴的。真正的落差出現在金額。
爭議二:收入損失索償 $83,389,判賠 $0
這是本案最值得打工仔細看的一段。原告人是一間律師行的合夥人,索償 HK$83,388.89 作為審訊前收入損失。他提交了強積金受託人的紀錄,顯示他在 2021 年 2 月只獲支付 HK$25,000,而 3 月及 4 月沒有支薪。
法官拒絕批出這一項,理由並非傷勢輕微,而是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真的少收了錢:
- 強積金受託人一般只是根據僱主申報的入息計算供款,未必直接知悉僱員實際有否收到該筆入息;
-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該強積金受託人同時是律師行支薪的往來銀行,因此申報數字未必等同實收金額;
- 要提交「平時每月有出糧、只有病假那 2.5 個月沒有」的文件證明本來並不困難,但這些文件並未呈堂,法庭認為沒有合理解釋;
- 原告人自己承認以合夥人身份分佔律師行利潤,而合夥人可將工作交由其他律師及員工處理。在沒有證據顯示他分佔的利潤因意外而下跌的情況下,法庭不接納他的收入確實受到影響。
法官並補充,假如他在基本薪金一事上判斷有誤,他會採用原告人自己提出的 HK$31,666.67 作為乘數,並以急症室醫生給予的 9 天病假(而非索償所依據的 2.5 個月)計算,即 HK$31,666.67 × 9 ÷ 30 = HK$9,500。
這組數字說明了兩件事:收入證明不足,索償額可以由八萬多變成零;而即使證明充分,可獲賠的病假日數也是以醫療紀錄為準,不是以自己休息了多久為準。關於各項損失如何計算,可參考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的說明。
爭議三: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索償 $110,000,判賠 $6,000
法官指原告人所述的痛楚全屬主觀,主診醫生並無記錄任何客觀測試結果,令法庭無從評估其真確性。法官認為,從撞擊的嚴重程度判斷,原告人「最多只是頸部輕微拉傷,甚至可能沒有」,並認為他誇大了殘餘痛楚的程度,任何遺留的痛楚應在數日內消退。法庭參考了兩宗先例後,判給 HK$6,000。
完整賠償明細
| 索償項目 | 索償金額 | 判給金額 |
|---|---|---|
|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 | HK$110,000 | HK$6,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HK$83,388.89 | HK$0 |
| 醫療費用 | HK$12,230 | HK$3,000 |
| 車輛維修及拖車費 | HK$61,000 | HK$61,000 |
| 交通費 | HK$4,200 | HK$500 |
| 補品 | HK$2,000 | HK$0 |
| 判給總額 | HK$70,500 |
值得留意的是,唯一獲全數批出的一項是車輛維修及拖車費。原告人的維修商原本報價 HK$115,294,其汽車保險公司委聘的公證行評估合理維修費為 HK$60,300,原告人與維修商均接受該評估,最終連同 HK$700 拖車費獲判 HK$61,000。法官形容這種處理方式「在香港輕微交通意外後十分常見」,而且有文件證明。同一宗案件之內,有單據的項目全數獲批,靠陳述的項目被大幅削減甚至判零——分別就在於證據。
被告人的反申索則被全數駁回。
真正的教訓:訟費的兩層裁決
法官就訟費作出了分開處理的命令:
- 責任部分及反申索:由被告人按彌償基準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法官指被告人就意外經過提出虛假證供,並一直堅持一個毫無勝算的責任抗辯,浪費司法資源,屬濫用法庭程序,應以彌償訟費作為懲罰。
- 賠償額部分:只按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標準評定訟費,並為程序經濟起見,一次過評定為 HK$5,000。法官的理由是,原告人最終取得的賠償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管轄權範圍之內,而他在展開訴訟時就應該知道自己只有合理機會取得該範圍內的賠償;加上他未能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審訊前收入損失。
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5 條,該處可處理不超過 HK$75,000 的申索。本案判給的 HK$70,500 正好在此範圍之內。
此外,法官亦就部分程序步驟作出了針對法律代表的訟費命令,包括就審訊文件冊索引的議定及審訊文件冊的準備,須由被告方的律師自行承擔,並不得向被告人收取。法官在判詞中亦指出,本案「與經常出現在案件流程表上的一般交通意外案件並無特別之處」,卻預留了四天審期。
對受傷人士的實際意義
這宗判決有三點可以直接套用:
- 先估算,後決定在哪裏興訟。索償金額決定應該去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還是原訟法庭。估算過高而實際判給落在較低層級的管轄範圍內,即使勝訴,訟費也可能只按較低標準評定。動手之前不妨先用交通意外賠償計算機粗略估算一個範圍。
- 收入損失要靠文件,不是靠說。糧單、銀行入賬紀錄、稅單、僱主信,缺一項都可能令整筆索償歸零。本案原告人本身是法律專業人士,同樣因為文件不足而失去這一項。
- 病假日數以醫療紀錄為準。法庭在計算時採用急症室醫生批出的 9 天,而非索償所依據的 2.5 個月。求診時如實反映傷勢並保留所有紀錄,遠比事後補述有用。
整體索償流程可參考交通意外索償程序。
判詞出處
本文所述案件為 [2025] HKDC 1047(DCPI 1964/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Alfred Cheng,判決日期 2025 年 6 月 30 日。判詞全文可於香港法律參考資料系統(HKLII)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1047
需要留意的是,訟費屬法庭的酌情權範圍,本案就賠償額部分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標準評定訟費,是基於該案的具體情況(判給金額落在該處管轄範圍、且原告人未能證明其收入損失),並不代表所有金額相近的案件都必然得到同樣處理。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