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判例分析講嘅係賠幾多。今日呢一單,一蚊都冇賠。
原告是一名巴士乘客,指司機無故急煞,令他在樓梯上跌倒受傷。案件由二〇二〇年三月入稟,一直行到二〇二二年八月開審。開審當日,他沒有出現。代表大律師在九時半開庭前五分鐘,向法庭遞上一張病假證明書的照片,希望押後審訊。
法庭沒有押後。法庭當日直接駁回申索,命令原告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對方訟費,並進一步下令原告一方律師行的主管,須在二十八日內解釋為何不應由他個人承擔這筆訟費。
案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下午約四時五十分,原告乘搭 11C 線雙層巴士(車牌 UU4207),準備在秀茂坪翠屏邨附近一個車站下車。他由上層沿樓梯往下層行走期間跌倒,指是司機無故突然急煞所致,並稱因此左手肘、左肩、左髖、左膝及背部多處受傷。
在入稟書及其後的詳情書中,原告指他是由樓梯頂第三或第四級滑倒,跌至兩段樓梯之間的平台,臀部著地;並指跌倒前他左手扶住扶手;事發時穿黑色皮製樂福鞋、橡膠鞋底。
被告一方在抗辯書中否認急煞,指巴士當時緩慢而平穩地行駛,事發時有多名乘客在同一條樓梯上落,無人投訴過急煞。原告其後再入稟答辯,堅稱巴士「非常突然地」煞車,並指當時他前面沒有其他乘客在落樓梯,身後只有一名同行者,並援引「事實不辯自明」原則。
開審當日:一張病假紙
由於原告原籍巴基斯坦,需要烏爾都語傳譯員。按法院慣例,原告一方律師須在開審前至少七日向登記處確認聘用該名自由身傳譯員(費用由原告一方支付)。但開審前一星期,傳譯組多次提醒,原告一方一直沒有確認。法庭因此於八月十一日發出書面指示,要求最遲在八月十二日中午前確認,否則法庭將自行為原告指派傳譯員。
八月十五日開審當日,傳譯員沒有出現。而在九時半開庭前五分鐘,原告一方大律師遞上一張日期為八月十三日(星期六)的病假證明書——實際上只是由手機或電郵下載、再列印出來的照片。法庭拒絕在開庭前接收,着他在公開法庭上正式提出申請。
其後在庭上,這張病假紙的問題逐一浮現:
- 證明書寫的不是「發燒」。大律師按指示陳述原告發燒、按當時法院防疫安排不能入院大樓。但證明書上寫的只是「flu syndrome」,從頭到尾沒有提過發燒,更沒有說任何發燒持續到第三日。
- 沒有正本。法庭要求正本,得到的答覆是律師行手上沒有,正本「在送來途中」。律師行早在八月十三日上午約十一時已得知原告「發燒」,但由星期六到星期一開審,一直未取得正本,理由是原告「不願見任何人」。
- 沒有任何客觀醫療紀錄。直至中午,兩張病假紙的正本(第二張日期是開審當日八月十五日)送到法庭,仍然沒有探熱紀錄、沒有醫生紙以外的病歷。同一位醫生就同一個「flu syndrome」合共批出七日病假,判詞形容為「高度可疑」。判詞末的註腳更直接指出:第二張病假紙日期為開審當日,卻能在早上九時半開庭前取得,原告一方從未解釋過,因此該證明書是否真確亦非常存疑。
法庭在判詞中寫得很白:香港要取得一張病假紙並不困難,醫生基於醫患信任,通常會接納病人自述的「感冒症狀」、「腰痛」或「情緒問題」——但法庭不會。
為甚麼一張病假紙押後不了審訊
關鍵是《區域法院規則》第 25 號命令第 1B 條。案件管理會議、審前覆核及審訊日期,都屬於「里程碑日期」,除非一方能證明存在「特殊情況」,否則不得更改、取消或押後。
換言之,申請押後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而且必須提出有說服力、可信的證據。法庭明確指出:想憑一張病假證明書取消審訊日期的人,不能期望法庭照單全收;他或他的律師必須準備好病歷紀錄,或主診醫生的詳細信件,說明其身體或精神狀況嚴重至不能出庭。
更令法庭不滿的是時序。原告一方律師行在八月十四日(星期日)凌晨三時四十九分,已經 WhatsApp 通知自由身傳譯員不用出庭,訊息內容是「原告不會出席,因為原告需要支付傳譯員費用」。當時法庭從未批出任何押後。傳譯員回覆「OKOK」;到開審當日早上九時三十四分,律師行再發訊息叫他「有需要再通知,先待命」,傳譯員的回覆是「????」「究竟有冇審訊?」
法庭認為,這反映原告及其律師由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首日出庭——因為在星期日凌晨,根本無人能知道兩日後的「發燒」是否仍然持續。判詞用上「傲慢、不尊重法庭」的措辭,並指這種公然違反法庭指示的做法「接近藐視法庭」。
而閉路電視,早就講晒
法官在開審前已閱畢審訊文件冊,並看過巴士上多個位置(車廂內外)的高清閉路電視片段。判詞的結論是「清楚得如同白晝與黑夜之別」:
- 巴士駛近車站時並無急煞,甚至沒有減速;
- 原告前後都有其他乘客沿同一條樓梯由上層落下層,全部毫無困難;
- 原告沒有握住樓梯兩邊鮮黃色的扶手;
- 他踏空樓梯頂第二級,跌下數級,臀部著地。
這幾點,同時推翻了他入稟書上「我當時左手扶住扶手」和答辯書上「我前面沒有其他乘客」兩項說法。
更關鍵的是時間線。判詞記載,巴士公司一名職員早在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已向警方交代如何整理及提供閉路電視片段;而該批閉路電視紀錄,最遲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已列入被告的文件清單披露。法庭因此指出:原告一方隨時可以索取及觀看這批片段,若曾經看過,任何人都必然得出同一結論——意外根本不可能如原告所述般發生。
訟費:不只是原告的事
當日庭上,原告一方表示客戶指示「撤回訴訟」(discontinue)。被告一方則要求法庭駁回(dismiss)而非批准撤回。法庭採納了後者。這一字之差在實務上有分別:駁回是就該申索作出的裁決,撤回則是原告自行終止程序。
最終命令是:
- 本訴訟駁回;
- 原告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被告本訴訟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訟費由法庭以書面處置方式簡易評定,並須即時支付;
- 原告一方律師行的主管,須在命令日期起二十八日內,以誓章連同證明文件及書面陳詞解釋為何被告的訟費不應由他個人按彌償基準承擔,並須即時支付(即「擬議虛耗訟費令」)。
法庭給出的理由是:律師作為法庭人員,對法庭負有不得為當事人進行毫無勝算申索的責任。當客觀、明確、毫不含糊的證據(例如高清閉路電視)已顯示意外不可能按客戶所述發生時,律師不能單憑「這是客戶的指示」為由繼續。判詞的原話是:他們不能躲在客戶的外衣後面。
法庭並指出,在今時今日,私家車、公共交通工具、公眾及私人處所都普遍裝有高清攝錄設備,負責案件的律師沒有理由不能在入稟前先取得片段,再據此向客戶分析勝算。
關鍵時序
| 日期 | 事件 |
|---|---|
| 2019-09-07 | 意外發生(11C 線巴士樓梯) |
| 2020-03 | 入稟書及申索陳述書發出 |
| 2020-09-28 | 閉路電視紀錄列入被告文件清單披露 |
| 2021-11-10 | 聆案官命令案件排期審訊,原告須於 2022-02-14 前提交排期申請 |
| 2022-02-14 | 原告一方未有提交,其後亦一直沒有提交 |
| 2022-05-12 | 由被告一方提交排期申請 |
| 2022-08-11 | 法庭書面指示,要求確認傳譯員 |
| 2022-08-14 03:49 | 原告一方律師行 WhatsApp 通知傳譯員不用出庭 |
| 2022-08-15 | 開審。原告缺席,申索駁回 |
另一個少見之處:由二〇二〇年八月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人身傷害聆案官共作出七項命令,全部都是雙方律師以同意傳票聯合申請的押後。判詞形容,原告及其律師由聆案官批准排期一刻起就一直拖延。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這宗案的主角其實不是巴士公司,而是「證據」與「程序」兩件事。四點值得記住:
- 閉路電視是雙刃的。今時今日巴士、港鐵、商場、行車記錄儀都有高清片段。它可以是你最有力的證據,也可以是最快推翻你的證據。第一次見律師時,第一件應該問的事就是——這宗意外有沒有錄影?誰手上有?幾時可以攞到?
- 入稟書上的細節,要經得起片段核對。本案原告寫「左手扶住扶手」、寫「我前面沒有其他乘客」,片段兩項都不符。細節不是越詳細越好,而是要準確;記不清楚就說記不清楚。
- 審訊日期不是可以商量的日子。它是「里程碑日期」,要押後就要證明「特殊情況」。一張沒有病歷、沒有探熱紀錄、連病名都對不上的病假紙,不足以達到這個門檻。真的病到不能出庭,正確做法是即時通知律師、取得主診醫生的詳細信件及病歷,並由律師正式向法庭申請,而不是自行假設法庭一定會批。
- 沒有勝算的案,拖下去成本會落在自己身上。本案訟費按全數彌償基準判給對方,並附大律師證書、須即時支付——這是比一般(訟費按彌償基準以外的基準評定)更重的一級。
要講清楚幾點,免得誤讀這宗案。
第一,這不代表巴士乘客受傷就告不成。本案敗訴的原因非常具體:閉路電視顯示巴士並無急煞、其他乘客上落自如、原告自己沒有扶扶手。如果片段顯示的是真的有急煞、或者車廂扶手缺失、或者司機駕駛失當,結果會完全不同。乘客受傷的索償基礎見乘客受傷索償。
第二,這不代表病假紙沒有用。病假紙在索償中證明的是病假日數及收入損失,那是它本來的用途;本案的問題,是拿它去達成另一件事——取消一個已定的審訊日期,而那需要的是另一種證據。
第三,訟費令針對的是本案的具體行為(未看片段而繼續訴訟、違反法庭關於傳譯員的指示),不是說所有敗訴案件的律師都要個人承擔訟費。而且判詞當日只是要求「解釋因由」,並非即時作出虛耗訟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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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2] HKDC 1122(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527/2020),聆訊及裁決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裁決理由書頒下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1122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