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已經因為不小心駕駛被定罪,咁民事賠償係咪好快搞掂?」這是交通意外傷者最常見的誤解之一。這宗區域法院個案給出的答案很直接:不是——而且中間相隔了超過兩年。
案情
原告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意外中頸部受輕微創傷。被告是私家車司機。
2019 年 7 月 19 日,被告就意外被控「不小心駕駛」(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38(1) 條),並自願認罪。他不但在裁判法院同意控方擬備的案情摘要,更在案情摘要宣讀後,親口向裁判官承認自己「不小心」。
民事方面,令狀於 2020 年 5 月 20 日發出。但被告一直不肯承認民事責任,案件拖延超過兩年,直到 2022 年 7 月 11 日案件被列為候審前的兩個工作日,被告才透過 7 月 7 日的公開信讓步。
爭議一:刑事定罪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法庭在判詞中指出,被告的不小心駕駛定罪,會產生轉移舉證責任的效果——即由被告舉證證明意外並非由他的疏忽造成。法官形容,被告在責任問題上明顯沒有任何可行的答辯:他在現場已向警方承認過錯,在裁判法院同意了案情摘要,亦親口承認自己不小心。
這裏要分清楚兩件事。刑事定罪不是民事責任的自動成立,它的法律效果是把舉證責任推向對方;而即使責任成立,賠償金額仍然是完全獨立的爭議,需要另行評定。這也是為何本案在被告承認責任後,法庭仍要進行損害評估聆訊。
爭議二:程序被濫用
被告在 2022 年 7 月 7 日同時提交了一份表格 16C。法庭批評這份文件在多方面不符合規則:表格 16C 的機制是承認責任並承諾在將來某日付款,但被告在表格上填寫的付款日期卻是「2022 年 6 月 27 日」——一個已經過去的日期。法官形容此舉「完全荒謬且不合邏輯」,並指出若被告是藉此暗示他此前已作出的付款,則屬濫用程序。
法官進一步指出,被告一方一直由同一律師行代表,而被告早在 2019 年已就不小心駕駛認罪;一名合資格的律師若正確研讀過第 13A 號命令,不可能如此明顯地誤解規則。法庭認為,這樣做的唯一原因,是向原告施加壓力,迫使他接受 75,000 元。法官形容這種行為不但不當,更構成濫用程序,並指這與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背道而馳。
結果
法庭最終評定的賠償總額為 141,445 元(80,000 元 + 56,280 元 + 特別損害 5,165 元)。法庭亦裁定原告獲得訟費,並附大律師證明書。
換句話說,如果原告當初接受了那個 75,000 元的提議,他會少收接近一半。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 不要把刑事程序的結果,當成民事賠償的時間表。兩者是完全獨立的程序,各有各的時限。等待刑事案件了結才處理民事索償,隨時錯過民事申索的時效。
- 對方第一次開出的和解金額,未必反映法庭的評估。本案的差距是 75,000 元對 141,445 元。這不代表每宗案的和解價都偏低,但它說明和解金額是一個需要對照同類判例來評估的數字,而不是接受或不接受的二選一。
- 拖延本身是一種策略。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責任無可抗辯的情況下拖了兩年多。法庭最終在訟費上作出了不利於被告一方的處理,但傷者實際承受的是兩年的等待。
關於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在交通意外中的分別,可參考本站的民事索償程序一文。如果你正在考慮對方提出的和解方案,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及交通意外賠償案例提供了同類傷勢的金額範圍作對照。的士司機的索償情況另可參考的士司機交通意外索償懶人包。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2] HKDC 1194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1194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