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時沒有扣安全帶,賠償是否一定會被扣減?很多人的直覺答案是「會」。這宗區域法院個案的答案是:不一定——關鍵不在於有沒有扣安全帶,而在於有沒有證據。
案情
兩名乘客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受傷,共同入稟索償。被告一方指第一原告在意外發生時沒有佩戴安全帶,要求按共分疏忽扣減其賠償;另亦指他在意外後大量外出,導致傷處出現壓痛。
雙方對第一原告當時沒有佩戴安全帶並無爭議。
法庭的裁決:駁回共分疏忽,賠償不作扣減
法庭援引英國案例 Froom v Butcher [1976] 1 QB 286 指出,在安全帶的案件中,判斷共分疏忽的問題不是「什麼導致了意外」,而是「什麼導致了損害」。損害一部分源於被告的不良駕駛,一部分源於原告沒有佩戴安全帶;若原告在這方面有過失,他須就損害承擔部分責任,賠償按法庭認為公平合理的幅度扣減。
香港上訴法庭在 Ho Wing Cheung(CACV 96/1979)一案中補充,這項原則只適用於「佩戴安全帶本可避免」的傷勢及其後果。
法庭據此得出關鍵結論:共分疏忽只適用於「若果採取了該保護措施就可以避免」的傷勢,換言之,沒有佩戴安全帶與所受傷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而這個因果關係是需要證據支持的。法庭明確指出,並非一發現原告沒有採取保護措施,共分疏忽就自動成立。
本案中,被告一方沒有就「欠缺安全帶對第一原告所受傷勢的影響」傳召任何證據,只是主張「不佩戴安全帶本身即令自己承受更大風險或更大傷害」。法庭不接納這個陳詞,裁定共分疏忽不成立。
被告另主張因第一原告頸部、上背及右肋有意外前的既存狀況,PSLA 應扣減 30%。法庭同樣不接納。
結果
| 賠償項目 | 第一原告 | 第二原告 |
|---|---|---|
|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 100,000 | 100,000 |
| 醫療開支 | 6,000 | 1,139 |
| 補品開支 | 5,000 | 5,000 |
| 交通開支 | 11,500 | 43,428 |
| 審訊後開支 | 10,000 | 5,000 |
| 合計 | 132,500 | 154,567 |
重要澄清:這不是「不扣安全帶永遠沒有後果」
必須說清楚:本案的結論不是「沒有佩戴安全帶永遠不會影響賠償」。在有醫學證據證明佩戴安全帶本可避免或減輕該項傷勢的個案中,法庭一樣會按 Froom v Butcher 的原則扣減賠償。
分別在於舉證。本案被告一方沒有提出這方面的證據,所以扣減不成立。若被告一方傳召了醫學專家,證明特定傷勢是因為沒有佩戴安全帶而造成或加劇,結果會不同。
另一方面,這也提醒傷者:對方提出共分疏忽,不等於扣減必然發生。共分疏忽是一項需要證明的抗辯,不是一句指控。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 乘客同樣可以就交通意外索償。本案兩名原告都是乘客,各自獲得判賠。
- 「你自己都有錯」不是結論,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主張。若對方提出共分疏忽,可以要求對方指出證據基礎。
- 既存傷患不會自動導致扣減。本案被告要求就意外前的頸背狀況扣減 PSLA 三成,法庭沒有接納。
乘客身分的索償要點可參考乘客受傷索償懶人包。想了解類似傷勢的金額範圍,見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及交通意外賠償金額計算器;整體流程見交通意外索償程序。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2] HKDC 1266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1266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