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交通意外傷者第一時間諗嘅,係整返架車同埋醫藥費幾錢。呢一單判詞,正好示範咗嗰兩項唔係最大嗰筆。
法庭判給合共 $433,765。當中電單車維修 $9,000、醫療費 $5,365、交通費 $2,000——三項加埋 $16,365。而「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一項,判 $240,000,超過總額一半。
案情
原告是一名自僱外賣速遞員。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他駕駛電單車送餐途中,被第一被告駕駛的另一部電單車撞到,向右側跌倒地上。
傷勢包括:右手腕扭傷、左手第四及第五指骨折及擦傷,以及左手肘、右膝擦傷。他左手小指的近端指骨骨折需要做手術,住院六日。
程序上,第一被告(另一名電單車司機)一直沒有應訴,法庭於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就法律責任作出違約中間判決。其後第一被告的汽車保險公司獲准加入訴訟,只就賠償金額抗辯。所以這宗案的爭議由頭到尾只有一個問題:值幾多錢。
爭議點一:「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點樣定
這一項在判詞中稱為 PSLA,是整宗案金額最大、亦是唯一沒有單據的一項。
三方的立場相差極遠:
- 原告在經修訂的損害賠償陳述書中索取 $500,000;
- 到結案陳詞,原告一方大律師主動下調,建議合理範圍為 $200,000 至 $300,000,並偏向上限;
- 被告一方則主張不應超過 $150,000。
法庭的做法是逐宗比對先例。判詞指,被引用的判例(判決年份由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九年)涉及一至兩隻手指骨折及神經損傷,傷勢比本案略為嚴重,當年判給 $150,000 至 $250,000;按通脹調整,相當於今日的 $200,000 至 $300,000。
法庭接納被告一方的分析,認為單就左手無名指及尾指的骨折及殘餘障礙而言,恰當金額約為 $150,000 至 $200,000。但再計及右手腕的傷勢、其他部位的擦傷,以及自上述判例以來的通脹,最終評定 $240,000。
值得留意的是,法庭在評估這一項時,看重的不是花了多少錢,而是這些傷勢實際上如何改變了他的生活。判詞記載:他是左撇子,左手正是受傷的一邊;他要改用右手做大部分事情以免弄痛慣用手;他會被痛楚弄醒,睡眠質素受影響;要靠止痛藥,冬天尤其嚴重;連看電視、煮飯這些日常活動都受影響,亦不能舒適地做運動。
這些全部沒有收據,卻是這宗案裏金額最大的一項。
爭議點二:收入損失——自僱人士點證明
原告事發前的月入 $20,000 雙方同意,沒有爭議。判詞另記載,稅務局紀錄顯示他在二〇二〇/二一課稅年度收入為 $202,036,全部來自兩間外賣平台公司。
但病假期爭議很大。原告原本按經修訂陳述書索取:病假期間十一個月的全數收入損失,加上其後按保安員名義收入 $12,000 計算的部分收入損失,直至假設審訊日期,合共 $515,506.90。
結果,原告一方在結案陳詞主動讓步,只爭取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共 6.37 個月的合理病假,並放棄其後的部分收入損失申索。判詞記載,原告自己的證供顯示,該日之後的病假是為了安排醫學評估委員會評估而延續的。
審訊前收入損失因此以協議方式定為:$20,000 × 6.37 個月 = $127,400。由五十一萬跌到十二萬七。
另一個相關細節:他在經修訂陳述書中的立場是意外後一直失業,只能做保安等輕便工作;但他在庭上作供,以及向醫學專家聯合檢查時均表示,病假在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屆滿後不久,他已開始做兼職保安。
爭議點三:喪失謀生能力
原告沒有申索將來收入損失,但主張左手手指的永久障礙令他在勞動市場處於劣勢。這一項同樣一路下調:陳述書索 $120,000,結案陳詞減至 $60,000。
兩位骨科專家對永久傷殘的評估亦有分歧:被告方專家評左手無名指及尾指為 2.5%(右手腕已康復、無永久障礙);原告方專家連同右手腕計算為 4%。
法庭認為,整體醫學證據支持左手兩隻骨折手指存在永久輕微殘餘痛楚及乏力,工作效率及效能會下降,但按被告方專家的證據,程度僅屬輕微至中度輕微。
法庭同時考慮到他工作的性質:作為獨立承包商,他透過平台接單,完成訂單才收到服務費,處境類似散工——能接到多少單,很大程度取決於他完成訂單的效率。最終判給 $50,000。
爭議點四:有單同冇單的分別
特別損害四項,結果一分為二:
- 醫療費 $5,365——有病歷及收據支持,獲准;
- 交通費 $2,000——法庭指金額適度,而他確實出席了大量骨科、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覆診,獲准;
- 電單車維修 $9,000——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收據,雙方在結案陳詞階段同意,獲准;
- 補品 $3,000——判零。判詞的理由很直接:除了陳述書上一句陳述之外,沒有原告的證供,亦沒有任何收據;不知道買了或食了甚麼補品,亦不知道是否按醫生建議、或為了促進康復而服用。
另有一點值得記下:被告一方的保險公司起初以《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第 10(1) 及 6(1)(b) 條為理由,主張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財物損毀。法庭直接指這個說法是誤解——因第一被告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財物損毀申索,恰當地構成第一被告在本訴訟中已確立的疏忽責任的一部分。
完整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HK$)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24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20,000 × 6.37 個月) | 127,400 |
| 喪失謀生能力 | 50,000 |
| 財物損毀(電單車維修)、醫療及交通費 | 16,365 |
| 合共 | 433,765(另加利息) |
利息方面:PSLA 由入稟日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算;所有審訊前特別損害由意外日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至付款為止。此外,被告一方已支付的中期付款 $100,000 須在判給金額中扣除。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四點值得記住:
- 整車同醫藥費,通常唔係最大嗰筆。本案這兩類加起來只有 $16,365,佔判給總額不足 4%。真正的大數在「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240,000)和「收入損失」($127,400)。只盯住收據上的數字,會漏掉整宗案的主體。
- 但沒有單據的一項,正正是最需要證據的一項。PSLA 不靠收據,靠的是你的傷勢如何改變了生活——睡眠、慣用手、日常家務、運動。這些要靠病歷、覆診紀錄、以及一致的陳述去建立。想了解各項如何計算,見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
- 自僱人士的收入,法庭看得到。本案月入 $20,000 沒有爭議,因為稅務局紀錄顯示他該年度由兩間外賣平台收取 $202,036。平台收入有紀錄可查,這一點對外賣員、司機、自由工作者尤其重要。相關情況見外賣員交通意外索償。
- 陳述書寫過的說法,會被拿來對照你庭上的證供。本案陳述書寫「一直失業」,庭上卻說病假一完就開始做兼職保安;病假由十一個月縮到 6.37 個月,也是原告一方自己在結案陳詞讓步的。第一次向律師交代時就要準確,改口的成本會直接反映在金額上。
要講清楚兩點。$240,000 不是所有手指骨折都會判到的數字——法庭是逐宗比對先例、再按通脹調整而定,而本案有兩個加分因素:傷的是慣用手,而且同時有右手腕傷勢。傷勢不同,數字會完全不同。
亦不是每一項申索都會獲准。同一宗案裏,補品 $3,000 判零,理由只是「沒有單據、亦說不出食了甚麼」。有單的三項全數獲准,冇單的一項全軍覆沒——分別就這麼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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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4] HKDC 1376(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1124/2022),聆訊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判決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1376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