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沒有入稟抗辯,沒有出席聆訊,責任早在開審前已經定案。即使如此,這位自僱外賣電單車司機索取的十二萬多元審訊前收入損失,仍然被判零元。原因與傷勢無關,而是他拿不出任何收入證明。
案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約一時四十分,觀塘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原告駕駛電單車,以時速約二十公里沿左三線行駛。行人過路處當時亮着紅色人像,被告作為行人未有遵從燈號,橫過馬路。
原告為免撞到對方,向右扭軚閃避,電單車隨即向右翻側,他跌落地面,電單車於撞擊點損毀,右膝及右踝受傷。兩者由頭到尾沒有接觸。被告其後因不遵守紅色交通燈號,在自己認罪下被定罪,罰款四百元。
原告於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入稟。被告一直沒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法院於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對被告作出中間判決,損害賠償留待評估。到了評估聆訊當日,被告亦沒有出席;法庭確認送達妥當後,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評估。
爭議點一:責任已定,不等於金額自動照批
這一點最容易被誤解。被告缺席、責任定案,只是解決了「誰要賠」;「賠多少」仍然要由原告逐項舉證。判詞在收入損失一節寫得很直接——原告既然提出申索,就應該清楚知道自己須要提供所有相關文件。法庭並沒有因為對方沒有出現而放寬證明標準。
換句話說,一宗責任毫無爭議的交通意外索償,一樣可以因為文件不足而大幅縮水。
爭議點二:月入二萬八,為何判零
原告作供指自己是網上外賣平台的自僱電單車送遞員,每日工作約十小時、每週六日;疫情期間需求高企,每日收入約一千三百至二千三百元,因此以意外前半年平均數計算,得出每月二萬八千元。
法庭不接納,理由是一連串的舉證缺口:
- 平台有紀錄,他沒有索取。原告在盤問中同意外賣平台備有他的工作紀錄。被問及為何不取來呈堂時,他停頓了一會,說自己沒有想過,並表示他只想被告承擔責任,不認為自己須要提供所有證據。
- 只有意外之後的銀行月結單。他沒有呈交意外之前的銀行紀錄,對意外後月結單中的入帳亦沒有解釋。被問及為何不提供意外前的紀錄,他回答時間太久、記不起。
- 對報稅一事保持緘默。被問及有否向稅務局申報收入時,他行使緘默權,沒有回答。
- 自相矛盾。他在證人陳述書及主問中都表明收入以現金支付,其後卻作供指平台以銀行過數發放款項。法庭形容「收現金」的說法「難以置信」。
原告一方退而求其次,援引另一宗案例(DCPI 2437/2020),要求法庭採用政府統計處公布的行業平均收入。法庭亦不接納,並指出兩案有分別:該案的僱傭關係本身不存在爭議,法庭可以在「受僱一般工人」的基礎上推算;本案原告自稱自僱,而有關文件並非無法取得。
結果是:病假日數本身沒有爭議,但審訊前收入損失一項仍然判給零元。
爭議點三:喪失謀生能力為何同樣判零
這一項的真正理由不是傷勢輕微,而是康復程度。法庭審視紀錄後認定原告在病假結束時(即二〇二一年一月)已經康復:物理治療紀錄顯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的痛楚評分為一比十,接近零;職業治療報告記錄右踝主動關節活動幅度、肌力測試(蹠屈除外)及蹲下幅度均達正常。原告自二〇二一年一月起再無求診,並缺席其後的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覆診。
法庭因此不接納他在勞工市場上處於劣勢,亦重申他未能證明自己的收入水平——兩個理由疊加,這一項同樣判零。
完整賠償明細
| 項目 | 入稟索取(HK$) | 法庭判給(HK$)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350,000 | 25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124,133 | 0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84,000 | 0 |
| 喪失家居服務能力 | 20,000 | 12,000 |
| 特別損害賠償 醫療費 1,760+交通費 4,250+補品 5,000 |
15,000 | 11,010 |
| 總計 | 593,133 | 273,010 |
另判一般損害賠償由入稟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百分之二計息;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訟費方面,法庭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暫准訟費令。
四個影響金額的細節
一、PSLA 二十五萬,是比較四宗先例得出的。原告傷勢為右腓骨遠端移位骨折、右外踝四厘米深撕裂傷見骨、右膝及右踝擦傷,住院一晚,接受局部麻醉下傷口探查及修補,配戴踝足矯形器,病假一百二十七日。法庭逐一比較四宗案例:其中兩宗(DCPI 1699/2016、HCPI 913/2016)各判二十五萬,但一宗涉及開放復位內固定及取出內固定物手術、覆診次數更多,另一宗病假長達四百二十四日且復原較差;一宗(HCPI 202/2020)判三十萬,傷及脛腓骨兼須植骨,傷勢較重;一宗(DCPI 1619/2019)判四十萬,屬粉碎性骨折、需扶拐杖近一年。法庭認為本案傷勢及痛苦程度介乎其間,計及通脹後定於二十五萬元。
二、醫療費按單據只認一千七百六十元。原告聲稱曾接受至少二十次治療、支出約五千元,但律師整理的收據摘要顯示為十九次診症,合共一千七百六十元。法庭將摘要與各份醫療報告及紀錄核對,確認並無其他診症紀錄,因此按摘要判給。
三、沒有單據的兩項,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交通費同樣沒有收據,但法庭按實際求診次數推算——十九次診症中有兩次在同一醫院同一地點,故以十七程計,判給四千二百五十元。補品方面,法庭參考一宗一九九八年的案例(HCPI 906/1998,該案判二十萬中的二萬元補品費),認為五千元合理,全數批准。要留意這是法庭就小額項目行使的酌情權,並不代表沒有單據一樣可以追足;金額愈大,沒有單據就愈難成立——醫療費一項由五千減至一千七百六十,就是同一份判詞裡的反例。
四、家居服務一項獲判,是因為他講得出細節。原告與年邁父母同住,意外前負責大部分家務。法庭指他能夠具體說明所做家務的內容、頻率及性質,作供時亦坦率,故此接納;但由於認定他在病假結束時已康復,損失只持續約四個月,最終由索取的二萬元判給一萬二千元。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這宗案的價值不在賠償數額,而在它示範了一件事:在香港的人身傷害索償中,收入損失是要你自己證明的,而且證明的門檻不會因為對方理虧而降低。
對於自僱人士、散工、平台工作者及以現金收款的從業員,這一點尤其致命。判詞列出的缺口全部可以事先補救:
- 平台紀錄。外賣、貨運、網約車平台都保存派單及收入紀錄,可以自行申請匯出。本案法庭特別指出,這些文件「並非無法取得」。
- 意外前的銀行月結單。要的是意外之前的,而且最好能夠解釋當中的入帳來源。只交意外後的紀錄,證明不到你原本賺多少。
- 報稅紀錄。報稅表或評稅通知書是最直接的收入證明。沒有申報過,就會出現本案的情況——連緘默都會被記錄在判詞裡。
- 口徑一致。證人陳述書與庭上證供不一致,殺傷力遠大於文件不足本身。本案「收現金」與「平台過數」的矛盾,直接令法庭形容其說法「難以置信」。
另外兩點也值得記住:缺席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覆診,會被用來否定持續痛楚——法庭明言,若疼痛真的持續並影響工作,不去求診並缺席覆診是難以想像的;以及「已康復」的認定會令喪失謀生能力直接歸零,這一項的關鍵從來不是傷得多重,而是紀錄顯示你復原到甚麼程度。
想了解各項賠償如何計算,可參考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外賣及速遞員交通意外一頁整理了平台工作者的特殊處境;想先粗略估算自己的個案,可以用交通意外賠償計算機,或由交通意外索償總覽看起。更多真實判例分析見交通意外賠償案例。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4] HKDC 1516(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3732/2022),評估損害賠償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三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1516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