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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計得出 368 萬,判 300 萬:區域法院管轄權上限點樣影響交通意外賠償

索償金額計出來是 368 萬,判決書上寫的卻是 300 萬。差額 68 萬並非法官打了折扣,而是入稟時就已經決定了的事。這宗 2025 年 10 月宣判的區域法院個案,把一個許多傷者從未想過的問題擺在檯面上:在哪一個法院提出索償,和傷勢本身一樣影響最終能取回多少。

案情

2018 年 6 月 2 日,上亞厘畢道東行線。原告駕駛電單車,與一輛輕型貨車相撞,電單車側滑,原告先撞向貨車左側,再連人帶車倒地。第一被告為貨車司機,第二被告為貨車登記車主。

爭議一:被告提出的共分疏忽全部不成立

被告方就責任問題提出多項共分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抗辯,法庭逐一處理,全部駁回。

其中一項是指原告沒有佩戴頭盔。法庭指出,原告基於宗教理由,已獲運輸署豁免駕駛電單車時佩戴頭盔的規定;被告方的代表大律師未能提出任何案例,說明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仍應裁定原告有共分疏忽。至於原告是否有足夠時間或距離煞停電單車,法庭接納原告一方的案情,認為當時客觀上並無足夠時間或距離。

結論是責任全歸被告,賠償不作任何扣減。這一點值得留意:被告一方在人身傷亡訴訟中提出共分疏忽是常態,但提出並不等於成立——法庭要求的是有證據支持的具體論據,而不是概括的指控。

爭議二:賠償金額的評定

原告在意外前受僱工作,事故後長期無法回復原有收入。法庭按各項損害逐一評定:

賠償項目 金額(港元)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35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 1,541,925
審訊後收入損失 2,216,214
喪失謀生能力 50,000
將來醫療開支 0
特別損害 10,000
減:已領取的僱員補償 (485,360)
合計 3,682,779

值得一提的是「減:已領取的僱員補償」這一行。傷者若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往往同時具備《僱員補償條例》下的申索和普通法疏忽申索兩條路。兩者可以並行,但普通法賠償須扣除已領取的僱員補償,避免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關鍵:區域法院的管轄權上限

各項相加是 3,682,779 元,但判決書第 125 段的命令是:被告須向原告支付 3,000,000 元(另加利息)。

原因在於區域法院的金錢管轄權設有上限。當評定金額超過上限,索償人只有兩個選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訴訟,或者放棄超出上限的部分。本案原告的代表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表明,如適用的話,原告放棄超出區域法院管轄權的賠償。

換句話說,這 68 萬並非在審訊中輸掉的,而是在選擇入稟哪一個法院的那一刻就已經放棄了。這個決定通常在案件最早期作出,一旦入稟,之後極難逆轉。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 傷勢嚴重、收入損失長期的個案,一開始就要認真評估潛在索償額。如果單是收入損失一項已經接近百萬,就有必要在入稟前計清楚總數會否超出區域法院上限。
  • 兩級法院各有取捨。高等法院沒有金額上限,但訟費水平較高、程序較繁複;區域法院程序相對簡便、訟費較低,但金額封頂。這是一個需要按個案評估的選擇,不是「一律去高院」或「一律去區院」。
  • 共分疏忽的抗辯要具體。本案中,「沒有戴頭盔」這種表面上很有說服力的指控,在有豁免證明、而對方又提不出支持案例的情況下,一樣不獲接納。

如果想先大致了解自己的個案可能涉及多少金額,可以參考本站的交通意外賠償金額計算器,以及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一文的傷勢對照。至於整個訴訟的流程與時序,可以看民事索償程序及交通意外索償程序。本案原告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關於法援申請條件可參考交通意外法律援助申請。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5] HKDC 1770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1770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