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以為,冇撞到就唔算意外,更加唔會諗到可以索償。區域法院一宗二○二三年嘅判決推翻咗呢個印象:兩架車由頭到尾冇碰過,肇事司機仍然要賠 $166,700。
案情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下午,荃灣美環街。原告係一名專營巴士公司嘅巴士司機,正沿住美環街往劉克路方向行駛。第一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同一方向,喺巴士後面,中間隔住幾架車。
當時原告嗰邊行車方向擠塞,對面線則暢通。第一被告誤以為美環街係單程路,為咗避開車龍,將私家車切入右邊嘅對面行車線,越過咗幾架車。
越過之後,佢見到一輛警車迎頭駛至,被迫立即煞停。私家車最終停喺巴士右前方,與警車正面相對,兩車距離好短。原告為咗避免相撞,猛力煞停巴士——就係呢一下急煞令佢受傷。兩架車自始至終並冇碰撞。
爭議點一:冇撞到,因果關係成唔成立?
成立。法庭裁定第一被告疏忽,並列明多項理由:不應逆方向駛入對面行車線;不應在冇充分觀察路面情況下越過包括巴士在內嘅車輛;不應在冇事先發出足夠警示嘅情況下駛近並停留在巴士附近;亦不應在兩車距離不足嘅情況下嘗試越過巴士。
法庭進一步裁定,正正因為第一被告嘅疏忽,原告先要急煞停車以避免相撞。損害唔一定要由碰撞造成——由對方過失所引發、為咗避險而作出嘅合理反應,同樣可以構成可追討嘅損失。
爭議點二:急煞算唔算自己都有錯?
被告提出共分疏忽,指原告「不必要地猛然煞停巴士」。法庭駁回呢個說法,認為原告當時嘅反應係合理嘅,並明言「佢無可非議」。
換言之,喺突發危險面前作出即時避險反應,唔會因為事後回望覺得「其實可以再溫和啲」而被扣減賠償。
爭議點三:車主要唔要一齊賠?
肇事司機嘅兄長係該私家車嘅登記車主,被一併列為第二被告。法庭接納車主嘅證供,認為佢係一名誠實可靠嘅證人,並裁定兩兄弟之間並不存在代理關係,因此車主毋須就司機嘅疏忽承擔轉承責任。向第二被告嘅申索被撤銷。
呢一點值得留意:單純借車俾人,並唔會自動令車主負上賠償責任;要車主一併負責,須證明駕駛者當時係為車主嘅目的而駕駛(即存在代理或僱傭關係)。
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港元)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120,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及強積金 | 69,645.05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66,328.62 |
| 特別損害賠償 | 18,000.00 |
| 小計 | 273,973.67 |
| 減 已收僱員補償(雙方同意) | −107,273.41 |
| 淨判給 | 166,700.26 |
另判 PSLA 由送達令狀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息;審訊前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息。
四個影響金額嘅細節
一、醫生紙批 84 日,法庭只認 60 日。原告獲批八十四日病假,被告一方嘅醫學專家認為合理病假只應為兩日,原告一方嘅專家則認為主診醫生所批病假恰當。法庭引用 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2008] 5 HKLRD 210 指出,法庭並不受病假紙本身約束,病假紙只屬證據之一,須連同所有證據一併衡量(另見 Rai Surya Prakash v Pacific Crown Security Services Ltd [2020] HKCFI 917)。法庭考慮全部醫療證據及僱員補償程序所用嘅材料後,認為傷勢「不能說是十分嚴重」,最終只接納六十日病假。以月薪 33,164.31 元計算,收入損失為 69,645.05 元(已計入強積金)。
二、PSLA 索 $150,000、被告出價 $10,000,判 $120,000。雙方各自援引一批案例,法庭逐一比對案情後,認為十二萬元屬適當及合理。
三、喪失謀生能力判兩個月人工。被告指原告已無限制地重返巴士司機崗位,不存在失去工作嘅實質風險,故不應獲賠。但原告喺盤問中指出,佢審訊時已經六十歲,希望與僱主續約,而僱主在考慮是否續約時會參考員工過往嘅受傷、意外及病假紀錄,直至審訊當日佢仍未知道能否續約。法庭接納呢個說法「合理,且未被反駁」,認為佢確實因傷而處於不利位置、存在無法續約嘅實質風險,但考慮到傷勢並非十分嚴重,只判給相當於兩個月薪金嘅 66,328.62 元。
四、實際使咗 $24,855,只判 $18,000。文件證據顯示原告在醫療及補品方面嘅開支不少於 24,855 元,法庭亦接納呢啲開支合理適當。但原告喺經修訂嘅損害賠償陳述書入面只索取 18,000 元,法庭最終亦只判給所申索嘅 18,000 元。
對傷者嘅實際意義
- 冇碰撞唔等於冇得索償。因閃避而急煞、扭軚、跌倒而受傷,只要能證明係對方過失所引發,同樣可以追討。
- 返工期間出交通意外,兩條路可以同時行。判詞最後嗰行「減已收僱員補償 $107,273.41」正正說明:法定僱員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喺疏忽索償嘅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賠兩次。本案評估出嘅損害為 273,973.67 元,高於已收嘅補償。
- 病假紙唔等於法庭一定全數接納。法庭會將病假日數同醫療證據一併衡量,本案由 84 日剪至 60 日。
- 索幾多就最多攞幾多。本案原告手上有 24,855 元單據,但因為只索 18,000 元,最終亦只得 18,000 元。入稟前將所有單據整理齊全,直接影響最終金額。
要講清楚:本案並不代表急煞受傷就一定判勝。法庭係基於行車記錄、警車出現嘅位置同雙方證供,裁定被告確有疏忽而原告反應合理;換一個情境,例如急煞屬過度反應,結果可以完全不同。同樣,車主毋須負責亦非通例,關鍵在於本案證據顯示兩兄弟之間並無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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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3] HKDC 193(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1198/2020),判決日期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193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