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乘客。由頭到尾沒有揸過軚,車禍中右上臂骨折。法庭仍然判他自己承擔兩成責任。
理由不是他做錯了甚麼,而是他上車之前應該知道——那晚大家一齊飲到凌晨四點。
案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新界青山公路。原告事發時三十七歲,坐在朋友駕駛的私家車上。車輛撞向防撞欄。
他被送往仁濟醫院急症室,檢查發現右上臂、右胸及右小腿有壓痛,X 光顯示右肱骨骨幹骨折,另有右腿擦傷及胸部挫傷。他獲批由意外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共 413 日病假,骨科專家認為屬恰當,並評定其永久傷殘為 3%。
爭議點一:乘客為甚麼要負責
判詞記載的背景是:原告、司機及另一名友人在荃灣飲酒,期間玩過各種遊戲並持續飲酒直至凌晨四時。儘管如此,原告仍指示司機駕車送他回家。
原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的警方口供則稱:當晚約十時他讓司機駕駛該車,一同前往荃灣晚膳;至翌日約凌晨三時半,因為他自己飲了酒,所以由司機駕車送他回家;他當時以為司機沒有飲酒。
法庭不接納這個說法:原告單憑一句「以為司機冇飲酒」,並無任何證據支持。法庭並明確指出——共分疏忽可以從環境證據推斷得出。
法庭援引一宗二〇〇一年高等法院的案例:該案原告、被告及另外兩名朋友在灣仔酒吧飲酒至翌日早上約六時,四人隨後上車由被告駕駛,車輛撞穿行人欄杆、衝上行人路、撞倒燈柱及電話亭,最後撞入店舖前方,原告頭部嚴重受傷。該案法庭在考慮兩宗英聯邦案例後,裁定原告本身的共分疏忽為兩成。
本案採納同一原則,同樣定於兩成。
爭議點二:另一項共分疏忽指控不成立
被告一方另外指原告沒有扣安全帶。這一點不獲接納。
理由是:原告向骨科專家表示車輛撞向防撞欄時他有扣安全帶;仁濟醫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的出院摘要亦記錄他曾告知醫院職員自己有扣安全帶。法庭承認這些都是源自原告本人的說法、可視為自我引述,但同時指出——專家並沒有提出任何意見,指原告的傷勢與「有扣安全帶」不符。因此這項指控未能成立。
這一點值得對照上一項:同樣是共分疏忽,一項因為有環境證據支持而成立,另一項因為缺乏客觀證據反駁而不成立。
爭議點三:月入十萬,法庭按稅單計
原告聲稱自己是商人兼節目主持,收入來自殯儀服務業務,月入約十萬元。
對方指出他未能出示《殮葬商規例》下的任何牌照,亦無任何證明他有資格經營殯儀服務。而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稅務評稅通知書顯示,他二〇一五/一六年度的收入為 415,308 元,二〇一六/一七年度的暫繳稅則按 36,162 元評定。
法庭接納按稅單計算,得出審訊前收入損失:
($415,308 − $36,162)× 1.05 × 413/365 = $450,456.61
至於喪失謀生能力及將來醫療費,法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兩項均不予判給。
完整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HK$)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3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450,456.61 |
| 喪失謀生能力 | 0 |
| 將來醫療費 | 0 |
| 特別損害賠償(醫療 76,176+交通 5,000+補品 4,000) | 85,176 |
| 小計 | 835,632.61 |
| 減 共分疏忽 20% | −167,126.61 |
| 評定損害 | 668,506 |
特別損害方面:醫療費有文件支持,全數獲准;交通費原索 7,000 元、補品原索 60,000 元,最終分別判給 5,000 元及 4,000 元。PSLA 三十萬元,是法庭比較數宗同樣涉及肱骨骨幹骨折的案例(判給約二十三萬至三十萬)後定出的。
這宗案的程序其實更少見
要留意,這份判詞並不是傷者向司機索償的判決——傷者早已在二〇一九年六月獲法庭批准,接受保險公司存入法庭的四十萬元附帶條款付款,作為其申索的全面及最終和解。
之後發生的事是:保險公司向司機提出分擔及彌償申索,同時向車輛登記車主發出第三者通知書。兩邊都取得中間判決,而這次評估,就是計算保險公司可以向司機及車主追回多少。法庭並裁定,四十萬元的和解金額在情況下屬合理。
司機本人出席了評估聆訊(沒有律師代表,聆訊以廣東話進行),第三者則沒有出席。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四點值得記住:
- 做乘客不等於沒有責任。如果你明知或按情況應該知道司機飲過酒仍然上車,法庭可以判你自己承擔一部分。本案是兩成,即八十多萬的賠償要扣掉十六萬多。
- 「我以為佢冇飲」不是抗辯。法庭說得很白:這種說法需要證據支持,而共分疏忽可以由環境證據推斷——大家一齊由晚上十時飲到凌晨四時,這個背景本身就足夠。
- 收入證明看的是稅單,不是你講幾多。他自稱月入十萬,法庭按評稅通知書計算,實際基數約每月三萬五。這一點與其他判例一致:拿不出客觀憑證,法庭就用它找得到的客觀憑證。
- 共分疏忽的成敗都在證據。同一宗案裡,飲酒那一項因為有環境證據而成立;安全帶那一項因為對方拿不出反駁的專家意見而不成立。
要講清楚:兩成不是公式。法庭是按本案的具體情況(同枱飲到凌晨四時、原告本人也醉酒、他主動指示司機開車)並參考先例而定。乘客責任比例會因應每宗案的事實而不同,也有很多乘客個案完全不需要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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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1] HKDC 205(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1230/2019),聆訊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評估損害賠償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1/205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