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批 524 日病假,索償約 78 萬,最終判賠 600,820 元。當中「喪失謀生能力」一項,法庭判的是零。這宗 2025 年 12 月宣判的區域法院個案,很清楚地示範了一件事:病假日數和賠償金額,不是同一件事。
案情
原告是一名市區的士司機,在 2019 年 11 月的一宗交通意外中頸部及腰背受傷。
法庭評定的賠償
| 賠償項目 | 金額(港元) |
|---|---|
|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 15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429,383 |
| 喪失謀生能力 | 0 |
| 特別損害(醫療、交通、補品等) | 21,437 |
| 判賠合計 | 600,820 |
審訊前收入損失一項,是按月入 24,583 元乘以 524 日除以 30 日計算,得出 429,383 元。這一項已經完整反映了 524 日病假的經濟損失。
關鍵:「喪失謀生能力」補償的究竟是什麼?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一項。它補償的不是你已經損失的收入——已損失的收入屬於「收入損失」,本案已判 42 萬。「喪失謀生能力」補償的是將來在勞工市場上的劣勢:即傷勢有沒有留下長期影響,令你日後一旦失去現職,在市場上找工作、維持收入的能力受損。
法庭在判詞第 86 段的理由寫得很直接:原告已經回復從事市區的士司機工作,法庭不認為他在勞工市場上處於不利位置,亦不認為存在實質或真實的風險,會令他失去工作而被拋回勞工市場。
醫學方面,聯合醫學專家認為原告的整體人身傷殘為 2%(頸部 1%、腰背 1%),並認為他能夠回復意外前的的士司機工作,工作效率「可能有輕微影響」。專家亦確認由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的病假是恰當合理的。
換句話說,法庭並不是因為「傷殘百分比低」而判零,而是因為原告事實上已經復工,並且沒有實質風險會被拋回勞工市場。這是兩個不同的測試,混淆了就會對自己的個案作出錯誤預期。
另一個爭議:最後一刻才提出的責任分攤
被告在書面結案陳詞中,首次提出應在他與一輛未能追查的車輛之間分攤責任。法庭不接納這項陳詞,理由包括該論點從未在抗辯書中提出,被告不能在最後一刻才提出責任分攤的爭議。
被告亦曾指原告誇大病情、對診治醫生及專家不誠實。法庭沒有接納這項指控。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 病假長不等於賠償高。病假日數決定的是「收入損失」的計算基數,並不會自動提高 PSLA 或喪失謀生能力。
- 已經復工,會直接影響「喪失謀生能力」一項。這不代表復工是錯的決定——本案專家反而正面評價了原告的復工動機——但在評估索償金額時,需要對這一項有現實的預期。
- 抗辯理據要在抗辯書中提出。本案被告在結案陳詞才提出責任分攤,法庭不予接納。這對雙方同樣適用:案情要在文件階段就交代清楚。
想了解各項賠償如何構成,可參考交通意外賠償金額計算器及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的士司機的索償要點另見的士司機交通意外索償懶人包,整體訴訟流程見民事索償程序。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5] HKDC 2077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2077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