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索償中,最常被忽略的一步不是「賠幾多」,而是「責任由誰承擔」。區域法院 [2024] HKDC 469 是一個相當直接的例子:法庭在判詞中把賠償項目逐項算清楚,合共 $219,976.46,扣除已領取的僱員補償後淨額 $75,807.58——然後把整宗索償駁回,判給金額為零,原告還要承擔對方的訟費。
案情
2017 年 3 月 12 日下午約 5 時 35 分,水坑口街與荷李活道交界。原告是一名外賣速遞電單車司機,被告駕駛私家車,同樣沿水坑口街行駛。雙方不爭議的是:兩車相撞;碰撞後電單車位於私家車左方靠前的位置;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車流疏落。
爭議只有一點——意外是怎樣發生的。
原告的版本:他已把電單車停在水坑口街盡頭的雙白線前,準備左轉,正望向右方荷李活道的車流時,後方私家車撞向電單車尾部的外賣箱。他憑體力穩住車身,電單車沒有倒地。他當日仍完成了幾張訂單,翌日因左膝及左腳疼痛加劇而到公立醫院求診。
被告的版本:他的私家車才是水坑口街上的第一輛車,電單車根本不在他前面。他已在雙白線前停車並觀察右方路面,其後電單車突然撞及並刮花其車頭左方。
爭議一:沒有客觀證據時,法庭如何裁定責任
本案最關鍵的一句話出現在判詞中段:意外沒有任何錄影記錄,亦沒有行人或其他司機等獨立目擊者。警方調查後於 2021 年 9 月 14 日去信表示,雙方各執一詞、互相指責,因證據不足不會提出檢控。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只能回到證供可信性的評估——案件是否本身合乎情理、是否與無爭議的客觀證據矛盾、證人在某一環節被質疑後對其整體可信性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一方曾援引案例,主張法庭可以直接裁定事發經過即使按相對可能性衡量仍屬存疑,因而原告未能履行舉證責任。法庭認為本案未去到那個地步,仍可作出正面的事實裁斷。換言之,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這一點,本身就是一種風險。
爭議二:法庭為何接納被告的版本
判詞列出幾項理由,值得逐點理解,因為它們反映法庭實際看重甚麼。
撞擊力與傷勢不吻合。原告自己作供指撞擊後他憑體力穩住車身、電單車沒有倒地。法庭指出,若私家車以高速從後撞來,碰撞力會相當大,電單車應會倒地、傷勢亦應嚴重得多。被告則供稱事發時車速約每小時 30 公里,並在到達路口前約 3 秒開始煞車、逐步減速;水坑口街是上斜路,涉事車輛亦非加速力強的車型。法庭接納這部分證供。
證供前後不一致。審訊第一天上午,原告堅稱電單車在碰撞後仍然靜止不動。到下午被問及現場照片時——照片顯示電單車停在路口第一條白線與第二條白線之間——他改稱自己與電單車因碰撞力而被向前推。但他之前的證供與警方口供都沒有提過這一點,被追問時又說只被推前幾厘米。法庭指出,照片顯示電單車明顯地越過了第一條白線,不可能只是幾厘米的移動。
車輛位置。現場照片顯示電單車貼近左方行人路。法庭指出,水坑口街雖然是單線行車,但闊度足以讓兩輛私家車並排;準備左轉的司機或會稍為靠左,但沒有理由緊貼最左。
被告的駕駛紀錄。被告事發時已有約 15 年駕駛經驗,至審訊時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亦沒有涉及其他交通意外。這部分證供未被質疑,法庭一併考慮。
最終法庭裁定:電單車一直在私家車後方,原告嘗試從左方越過私家車,過程中電單車尾部的外賣箱撞及並刮花私家車左前方。被告沒有疏忽,索償駁回。
法庭「假如責任成立」的計算
法庭在判詞中明確表示,基於上述裁斷原告無權獲得賠償;但若責任裁斷相反,判給金額會是以下數字。這部分對讀者特別有用,因為它展示了一宗傷勢不算嚴重的個案,各項賠償的實際水平。
|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 $5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131 日病假) | $116,771.46 |
| 審訊後收入損失 | $0 |
| 喪失謀生能力 | $50,000 |
| 特別損害(雙方同意) | $3,205 |
| 小計 | $219,976.46 |
| 減:已領取僱員補償 | ($144,168.88) |
| 合計 | $75,807.58 |
幾項細節值得留意:
- PSLA $50,000。原告索取 $140,000,被告建議 $50,000。法庭形容傷勢「並不嚴重」——沒有關節積液、沒有進行手術——並認為 $50,000 已屬寬鬆。傷勢為左膝外側副韌帶、軟組織及髕股關節軟骨受傷,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定為 4%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病假日數被削減。原告要求把收入損失計算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轉職到另一間公司之時)或 8 月 24 日(最後一節物理治療)。法庭引述上訴法庭的立場,指法庭不受病假紙本身約束,病假紙只是眾多證據之一,最終只接納 131 日(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7 月 21 日)。
- 審訊後收入損失為零。原告已恢復從事外賣速遞司機工作,其代表大律師亦坦白承認這一點。
- 喪失謀生能力 $50,000。法庭接納左膝狀況會令他在勞工市場有若干不利——例如送貨到沒有電梯的樓宇時需要上落樓梯——但由於傷勢不嚴重,只判約相當於兩個月薪金的數額。
- 醫學專家分歧。被告一方的專家認為原告的狀況在 1 至 5 年內無論如何都會出現,故只有 10% 可歸因於今次意外。法庭認為這個說法「極端」,並考慮到原告事發時只有 40 歲,接納了原告一方專家的意見,即只有 10% 可歸因於既存的膝關節退化。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一、責任是第一道門檻,而且是可以完全輸掉的一道。受了傷、有病假紙、有僱員補償評估,都不等於民事索償一定成立。本案的賠償明細已由法庭算好,但因為責任不成立,實際判給是零。
二、沒有客觀證據,勝負就交給證供可信性。本案沒有錄影、沒有獨立目擊者、警方不作檢控,法庭只能比較雙方證供。行車紀錄儀、意外後立即拍攝的現場照片、目擊者的聯絡方法,在這種案件中的價值遠高於事後補充的說法。
三、口供一致比口供完美更重要。對原告最不利的並非某一項事實本身,而是他在審訊當日改變說法、而改口的內容又與現場照片不符。落口供、撰寫證人陳述書時,把記得的部分如實寫清楚,比事後補救有用。
四、警方不檢控,不代表對方沒有民事責任;同樣,對方被定罪也不自動等於民事責任成立。刑事與民事是兩套標準、兩個舉證程度。這一點在另一宗判例中有更完整的討論。
五、敗訴一方通常要承擔對方訟費。本案的暫准訟費命令是由原告支付被告訟費;原告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是否值得打到審訊,這是必須先計算清楚的一環。
六、僱員補償與民事索償是兩條獨立的路。原告已領取的 $144,168.88 僱員補償,不需要證明誰有過錯,亦不會因為民事索償敗訴而受影響。它之所以出現在上表的減項,只是因為在民事賠償中不能就同一損失重複獲得補償。
判詞出處
區域法院人身傷亡訴訟 DCPI 390/2020,中立引稱 [2024] HKDC 469,判決日期 2024 年 3 月 26 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469
如果你是外賣速遞或電單車司機,想了解索償要走的步驟,可參考交通意外索償程序;想先掌握各項賠償的計算方式,可看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或使用賠償計算機。更多判例整理見判例分析。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