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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被判不小心駕駛、仲親口認錯 —— 點解傷者最後只攞到 $94,454?

好多傷者都有同一個想法:對方畀警方票控、甚至喺裁判法院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民事索償就等於贏硬,賠償應該全數攞足。[2021] HKDC 534 呢單區域法院人身傷亡案(DCPI 1962/2018,2021 年 5 月 18 日頒下判詞)就示範咗,事實可以差好遠 —— 對方確實被定罪、庭上亦親口承認自己有責任,但法庭最後仍然裁定雙方「同樣有錯」,傷者要孭一半;再加上頸椎退化嘅扣減,入稟索償約 $609,795,實際判賠只有 $94,454。

案情

2016 年 9 月 6 日晚上約 7 時 09 分,原告駕駛一輛公共小型巴士沿九龍太子道東第四線行駛,被告則駕駛私家車沿第三線行駛。駛至太子道東近啟德道時,被告由第三線切入第四線,撞及原告嘅小巴。原告當時 52 歲,事後喺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X 光顯示頸椎及腰椎並無骨折,獲處方止痛藥及發出病假紙。其後因頸部持續不適而多次覆診,並接受約六個月物理治療,頸痛改善約五至六成,2017 年 7 月最後一次到普通科門診覆診。

被告就同一宗意外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KCS 1628/2017),該案嘅案情撮要、警方現場照片、雙方口供及聆訊謄本都獲呈堂。被告喺民事審訊中亦坦白承認自己「應該負責,但唔係全部責任」。

爭議點一:對方被定罪,點解仍然要扣 50%?

法庭接納被告確實有扒右轉燈及轉頭望,但認為佢喺切入第四線之前應該再轉頭望多一次,因為佢無法判斷小巴嘅車速;如果佢咁做,本可控制車輛避免碰撞。法庭因此裁定被告沒有保持適當瞭望、未有充分留意道路情況。

不過,法庭同時裁定兩車車速相若,原告應該察覺到左邊私家車駛近;而碰撞後嘅現場照片顯示小巴仍然保持直行 —— 即係話私家車已經進入第四線之後,如果原告及時煞車減速,意外「本來好可能可以避免」。法庭最終裁定原告亦未有保持適當瞭望,雙方同樣有錯,責任各佔一半。

呢個位值得講清楚:刑事定罪只證明對方有犯錯,唔會自動免除傷者自己嘅注意義務。共分疏忽係按雙方各自嘅過失程度同因果作用嚟分配,同對方有冇被檢控係兩件事。詳細嘅責任分配原則可以睇我哋嘅民事索償程序一文。

爭議點二:意外前已有嘅頸椎退化

雙方醫學專家喺聯合檢查嘅頸椎 X 光片上,都見到頸椎生理弧度消失並輕微反弓、C5-6 節前後方明顯骨刺、C5 節項韌帶鈣化、C3-4 椎間隙輕微變窄、C5-6 椎間隙中度變窄。雙方同意呢啲屬意外前已存在嘅退化性變化,並非由今次意外造成。

就意外本身造成嘅傷勢,法庭採納原告一方專家嘅意見,認定為頸部軟組織扭傷及背部輕微軟組織扭傷。按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88] 2 HKLR 958 嘅原則處理既存傷患,原告一方大律師自己都同意,PSLA 同審訊前收入損失應該扣減 20%。

換言之,呢單案有兩重完全獨立嘅扣減:先扣 20% 退化,再喺總數上扣 50% 共分疏忽。

爭議點三:冇入息證明,$18,200 變 $14,000

原告聲稱月入 $18,200,並提交咗一份 2016 年 6 月 25 日嘅「公共小型巴士租車合約書」,以及一封由業界總商會發出、日期為 2020 年 9 月 12 日嘅信件,指小巴司機當時平均日薪 $700 至 $750、每月平均工作 24 至 26 日。

但法庭指出,原告並無提交任何文件證明實際入息 —— 冇銀行月結單、冇收入紀錄。而且原告曾向醫生表示意外前每星期工作 4 至 5 日。法庭最終認定佢每月最多工作 20 日,以日薪 $700 計,月入為 $14,000。

呢一點對所有自僱或者散工性質嘅司機都好實際:行業平均數唔等於你嘅收入證明。想知邊啲文件要由第一日就開始儲,可以參考交通意外索償程序。

爭議點四:喪失謀生能力索 $120,000,判零

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認為原告喺勞工市場上並無、亦不大可能有任何劣勢 —— 根據原告自己嘅證供,佢現時日更夜更都可以駕駛。喪失謀生能力嘅索償因此不獲批准。

另外,其他特別損害索償 $22,355,其中 $15,000 補品費因為冇醫學證據支持而被剔除;醫療費 $4,335 同交通費 $3,000 則同樣按 20% 扣減。

完整賠償明細

項目 索償 判賠
痛楚、傷殘及喪失生活享受(PSLA) $300,000 $8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 $167,440 $103,040
喪失謀生能力 $120,000 $0
其他特別損害(醫療、交通、補品) $22,355 $5,868
小計 $609,795 $188,908
減 50% 共分疏忽 — −$94,454
實際判賠 — $94,454

PSLA 方面,原告一方引用嘅先例被法庭認為傷勢較本案更嚴重或更廣泛,反而採納咗被告一方引用嘅案例,最終定為 $80,000(被告方主張不多於 $75,000)。審訊前收入損失嘅計算式為 $14,000 × 276 ÷ 30 × 80% = $103,040。

利息方面,PSLA 由入稟日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算;審訊前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則由意外日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淨額 $94,454 由判決日起至清償為止按判定利率計息。訟費判予原告並附大律師證書,而原告本身嘅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即係話呢單案係經法律援助提出嘅。

對傷者嘅實際意義

第一,對方被票控或定罪,唔代表你唔使孭責任。法庭會獨立審視你自己有冇盡到注意義務。本案原告係職業司機,法庭對佢嘅瞭望及反應要求並唔低。

第二,既存退化係最常見嘅扣減理由之一。頸椎、腰椎退化喺中年人身上非常普遍,X 光一影就見到。呢個唔代表你唔可以索償 —— 意外「觸發」原本無症狀嘅退化仍然可以獲賠 —— 但賠償額會按比例調整。要留意嘅係,扣幾多完全視乎個案嘅醫學證據,唔係每單都係 20%。

第三,收入索償靠文件,唔靠行業平均數。本案原告嘅日薪主張其實有業界信件支持,但因為冇個人收入紀錄,加上佢向醫生講過每星期只做 4 至 5 日,法庭就用咗較低嘅工作日數。

第四,「喪失謀生能力」唔係自動送分。法庭睇嘅係你喺勞工市場上有冇實際劣勢,唔係睇你放咗幾多日病假。

最後要強調:呢單案嘅 50% 分擔、20% 退化扣減,全部係基於本案嘅特定事實。唔同案情會有完全唔同嘅結果,唔可以直接搬字過紙。想大概了解各項賠償點計,可以睇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或者由交通意外索償總覽入手。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1] HKDC 534(DCPI 1962/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2021 年 5 月 18 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1/534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