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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近三百萬,法庭判 21.7 萬 —— 病假紙唔等於收入損失

一宗交通意外索償,原告合共索取約 $2,980,654,法庭最終判給 $217,335——不足索償額的百分之八。

這並非因為對方沒有責任。的士司機早已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民事責任亦已由對方承認,雙方同意就責任錄得中間判決,案件進入純粹的損害賠償評估。爭議由頭到尾只有一個:賠多少。

案件示範了一件事:傷勢是否真實,與能否獲賠,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中間隔着的是舉證。

案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晚上約八時二十五分,原告與朋友乘坐的士,沿新界元朗錦田公路行駛。的士駛至錦田蒙養公立學校附近時向左偏,車頭撞及行人路鐵欄。原告坐在司機正後方、已扣安全帶,撞擊時身體向前撲,短暫失去知覺,其後由他人扶上救護車送院。同年七月十七日,該名司機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 $2,500。

急症室紀錄:神志清醒、血壓脈搏正常;雙膝壓痛及擦傷;右髖、左肩、左肘壓痛。左肩、左膝、右髖及骨盆 X 光沒有發現任何骨折或脫臼。擦傷處理後當日出院,獲發八日病假。原告意外時二十九歲,審訊時三十一歲。

爭議一:持續痛症有沒有客觀證據

原告在證人陳述書列出十四項聲稱因意外造成的永久傷患,包括右胸、左背、雙膝、左肘疼痛,膝部腫脹,無法長時間行走或坐立,睡眠時疼痛,無法跑步,失眠及情緒困擾。

雙方各委聘一名骨科專家,於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聯合檢查,同年八月十日發出聯合報告。報告結論相當關鍵:兩位專家一致認為,對原告各受傷部位的檢查並未發現任何客觀異常,足以支持他所聲稱的持續痛楚及功能障礙;所見的只有主觀徵象,例如局部壓痛,以及肌力測試中缺乏足夠自主用力。體格檢查顯示一般步行能力正常,可單腳站立、以腳跟行走;胸部、左肘、腰椎及雙膝 X 光均無異常。兩人並一致認為軟組織損傷已達最大醫療改善,不需任何進一步治療。

判詞特別記下一點:連原告一方委聘的專家,都在聯合報告中寫明原告的症狀及體徵「有一定程度的誇大表達」。

爭議二:審訊前夕才出現的磁力共振報告

審訊開始前不久,原告試圖呈交一份日期為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的磁力共振報告及主診醫生的信件,指掃描顯示左膝「外側半月板翻折」,「相信源於上述交通意外」。原告一方大律師坦言,是他本人建議原告回去覆診檢查。

法庭裁定該證據不獲賦予任何比重,理由全部圍繞因果關係:報告只反映左膝在二〇二一年四月的狀況,距意外逾兩年、距聯合檢查約九個月,無法排除翻折在其後才出現;兩位專家二〇二〇年七月檢查時膝關節活動幅度正常、並無捻髮音;主診醫生在信中首次稱原告自受傷起已投訴響聲,但此前所有覆診紀錄均無提及;而該醫生只稱「相信源於」意外,未提出任何客觀依據,他亦非本案獲委任的專家。

爭議三:病假紙、外遊紀錄與收入證明

原告由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間,斷續獲發合共 395 日病假。其中最初 17 日由醫院及一名醫生簽發,其餘 378 日全部由同一名骨科醫生簽發,每次 28 至 31 日。判詞記錄,該醫生整段期間從未處方任何藥物、物理治療或手術治療;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起只建議按摩右下肋,並記錄按摩無效。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在 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 [2008] 5 HKLRD 210 的說法:法官不受病假紙本身約束,因為病假紙的簽發主要基於病人向醫生陳述的主觀症狀;病假紙只是證據之一,須連同所有其他證據一併評估。

本案另有一組客觀紀錄:原告在其聲稱的病假期內外遊了十次——巴基斯坦四次、深圳三次、北京及金邊各一次,最早一次在意外後約兩個月,出發前並無諮詢醫生。法庭因此裁定,適當的病假期應由意外日起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即他飛往巴基斯坦的前一日,共 65 日。

至於意外前收入,原告聲稱月入約 $25,000,但唯一證據是前僱主的一封信,以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表格上的自我聲明,並無強積金、糧單或報稅紀錄佐證。法庭另注意到,儘管有披露令,原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至三月七日(正是他聲稱受僱於車房的期間)的銀行結單被略去,而該段期間期初與期末結餘並不相同,顯示期內確有交易,原告未能解釋。法庭因此推論其收入低於所聲稱的 $25,000,改為採用政府統計處公布的公營建造工程一般工人平均日薪 $980.5,以每週工作六日計算,得出月入約 $23,532。

完整賠償明細

賠償項目 索償 判給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250,000 $1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連強積金) $341,250 $53,535
將來收入損失(連強積金) $2,274,804 $0
喪失謀生能力 $100,000 $50,000
特別損害 $14,600 $13,800
合計(未計利息) 約 $2,980,654 $217,335

審訊前收入損失的算式為 $23,532 × 65/30 × 1.05 = $53,535。

金額最大的一項——將來收入損失——判給零。法庭的理由是:原告應能在審訊之前很早就回到意外前的工作或同等職位。兩位專家均認為意外對其工作能力的影響輕微;原告聲稱急於復工,卻無證據顯示作過任何嘗試;他已完成保安員課程,卻無法合理解釋為何未取得所需資格;其銀行戶口內多筆無法解釋的存款,亦令「毫無收入」的說法受質疑。

喪失謀生能力判 $50,000,法庭採概括評估方式,並記下被告方專家評定全人傷殘率為 0.5%、原告方專家評定為 3%。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方面,原告引用的四宗膝傷先例,法庭認為傷勢明顯較本案嚴重——那些原告接受過大量物理治療甚至手術,而本案原告除急症室初步處理外並無接受任何治療——最終評定 $100,000。

對索償人的實際意義

這宗案件容易被誤讀成「講大咗就冇得賠」。實情並非如此:原告最終仍獲判 $217,335,法庭亦作出訟費令,由被告支付原告是次評估的訟費。被扣減的,是所有缺乏客觀證據支持的部分。四點值得記住:

一、病假紙不等於收入損失。 法庭要確定的是傷勢實際上令你多久無法工作,而非醫生簽了多少日紙。當病假期間出現與傷勢不符的活動紀錄,那些紀錄會直接推翻病假紙。

二、持續痛症需要客觀醫學證據。 壓痛與自訴痛楚屬主觀徵象。長期投訴劇痛卻始終沒有影像檢查、沒有藥物、沒有物理治療,這個治療空白本身就會被用來質疑痛症的真確性。真正受傷的人,更需要在合適時間做齊檢查、留低紀錄。

三、遲來的檢查報告未必救得到。 意外兩年後才做的掃描,即使照出問題,仍要先證明問題源自意外。時間拖得越久,因果關係越難建立。

四、收入要有第三方紀錄。 僱主信與自我聲明屬單方陳述;強積金供款、銀行入賬、報稅紀錄才是法庭認可的收入基礎。現金出糧的行業尤其要提早準備。

各項賠償的計算方法見一般交通意外賠償金額與交通意外賠償計算機;乘客身分的索償權利見乘客受傷索償;整體流程見交通意外索償程序;其他判例分析見真實個案。

判詞出處

本文所有事實、金額及理由均取自判詞本身。
中立引稱:[2021] HKDC 708(DCPI 4215/2019),香港區域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判詞全文:香港法律資訊中心(HKLII)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