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賠償金額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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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論過失」?香港三大不論過失機制概覽
在香港法律語境下,「不論過失」(No-fault)是指一種法定的補償機制。在該機制下,索償人無須證明任何第三方(例如其他司機、行人或僱主)存在疏忽、過失或法律責任,只要滿足法定的客觀條件(例如受傷事實、醫療證明、在特定時間或空間發生意外等),即可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這與傳統的普通法民事索償(Common Law Civil Claim)有著根本性的差別。普通法民事索償是以「過失責任」為基礎(Fault-based),原告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對其欠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被告人違反了該注意義務(Breach of Duty),且該違反行為與原告人的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Causation)。在民事訴訟中,若無法證明對方有過失,原告人將無法獲得任何賠償,甚至可能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堂費。 香港政府在多項社會保障與勞工法例中引入了「不論過失」原則。香港勞工處在官方指南中明確指出:《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這種設計旨在建立一個安全網,避免受害者因漫長的司法程序而陷入生活絕境。 下表概括了香港現行的三大「不論過失」補償機制:| 機制名稱 | 法律依據 | 執行/管理機關 | 適用基本情況 |
|---|---|---|---|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TAVA) |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 229 章) | 社會福利署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 在香港境內涉及動力車輛,並已向警方報案的交通意外受害者。 |
| 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與汽車保險局保障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 272 章)配合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機制 |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 各承保保險公司 | 涉及未投保車輛、無法追查的逃逸車輛或保險公司破產時的第三者人身傷亡。 |
| 僱員補償申索 (工傷) |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 勞工處 僱員補償科 |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交通意外(如職業司機駕駛中或員工外勤期間)引致傷亡。 |
二、機制一:TAVA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與「不論過失」補償(Cap 229)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Traffic Accident Victims Assistance Scheme,簡稱 TAVA)是香港最為人熟知的「不論過失」社會保障機制。其設立目的是向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遺屬提供迅速的經濟援助,而無須理會意外是由哪一方的疏忽所引致。 依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 229 章),該計劃的援助金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及車輛牌照費附加費。不論是司機、乘客還是行人,只要在香港境內涉及動力車輛的交通意外中受傷或死亡,均符合申請資格。 TAVA 計劃提供以下四項法定補助: 1. 體恤補助(用以協助因傷停工或住院的短期生活需要) 2. 永久傷殘補助 3. 死亡補助 4. 殯殮補助 必須留意的是,政府對 TAVA 計劃進行了重大政策調整,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實施新制。新舊制度在申請門檻及補助結構上有顯著差異: 在新制(2025 年 6 月 28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下:- 補助合併:舊有的「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正式合併為單一的「體恤補助」。
- 補助金額:體恤補助金額定為每日港幣 330 元,發放上限為 60 日,即單一事件的體恤補助最高限額為港幣 19,800 元。
- 申請門檻提高:傷者必須獲得香港註冊醫生(包括註冊中醫)證明留院最少 7 天,或由註冊醫生/中醫發出最少 7 天的病假證明。過往舊制度下的「3 天門檻」已正式調整為 7 天。
- 頻率限制:為了防止機制被濫用,當事人在兩年內只可申請一次體恤補助。
三、機制二: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與汽車保險局的「不論過失」保障功能(Cap 272 + MIB)
在探討車輛保險時,許多人會混淆相關法例。必須釐清的是,規範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的法律依據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 272 章),而非規範交通規則及車輛登記的《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 根據香港法例第 272 章第 4(1) 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有一份就第三者風險生效的有效汽車保險單。這份保險的最低法定承保額為每宗事故港幣 100,000,000 元(1 億港元),用以承擔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若違反第 4(2) 條未投保而駕駛,屬於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並會被強制取消駕駛資格 12 至 36 個月。 從法律本質而言,第三者汽車保險本身屬於「以過失為基礎」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只有在受保司機被證實存在疏忽過失,且該過失導致第三者傷亡時,才會代表受保人支付賠償。然而,為了確保無辜的交通意外受害者不致因客觀障礙而求償無門,香港於 1980 年成立了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簡稱 MIB)。透過 MIB 的運作,強制保險機制在實務上延伸出了具有「不論過失」保障功能的安全網。 MIB 主要管理以下三個專門基金,用以應對不同的極端情境:- 首基金 (First Fund):適用於「肇事司機未投保」的情境。例如,一名行人被一輛完全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的私家車撞傷。雖然肇事司機嚴重違法且無力支付龐大賠償,但受害人仍可向 MIB 申請,由首基金承擔原本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第三者傷亡賠償。
- 無法追查司機基金 (Untraced Drivers Fund):適用於「肇事司機逃逸(俗稱撞後逃)」的情境。例如,傷者在深夜過馬路時被車撞倒,肇事車輛當場逃逸,警方經調查後亦無法辨識車牌或司機身份。在此情況下,傷者根本無法對特定人士提起訴訟,但仍可向 MIB 申請由該基金進行傷亡補償。
- 破產保險人計劃 (Insolvency Fund):適用於「承保保險公司破產」的情境。若肇事車輛雖然有購買第三者保險,但該保險公司在賠償訴訟期間或結束後宣告破產清盤,無力履行賠付責任,此基金將會介入,確保受害人獲得應有的賠償。
| MIB 基金名稱 | 適用具體情境 | 申請程序入口 | 賠付資金來源 |
|---|---|---|---|
| 首基金 (First Fund) | 肇事車輛未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或保單因違約失效,且司機無力賠償。 | 須先向肇事司機提起民事訴訟,並向 MIB 發出法定通知。 | 全港所有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按保費比例繳付的徵費。 |
| 無法追查司機基金 (Untraced Drivers Fund) | 肇事司機逃逸,警方與受害人均無法確定車輛或駕駛者身份。 | 直接向 MIB 提交申請,由 MIB 內部進行調查與評估。 | 同上,由 MIB 統一管理之徵費儲備。 |
| 破產保險人計劃 (Insolvency Fund) | 承保涉事車輛第三者責任的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接管。 | 向 MIB 破產索償組申報,配合清盤人程序。 | 同上。 |
四、機制三: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下的工作期間交通意外「不論過失」申索
對於在工作期間遭遇交通意外的勞動者而言,《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提供了極為關鍵的「不論過失」法律保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5 條,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僱主有責任支付法定的僱員補償。這項責任是嚴格的「不論過失」責任。這意味著,不論意外是由於僱員自身的疏忽、其他同事的失誤,還是完全由不可抗力的第三方交通因素所造成,只要意外符合「在受僱工作期間並因工發生」的法定定義,僱主即必須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同一條例第 40 條強制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以承擔其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若僱主未有依法投保,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高額罰款及監禁。 在交通意外的場景中,這一機制特別適用於以下職業或情況:- 職業司機(例如的士司機、公共專線小巴司機、中港客運司機、物流貨車司機等,前提是雙方存在僱傭關係而非純粹的自僱合作關係)。
- 外勤員工(例如文員前往銀行入數、銷售人員駕車拜訪客戶、跟車清潔工、速遞員等,在運送途中發生交通意外)。
- 在特定異常天氣下上下班(例如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在往返工作地點與居所途中發生的交通意外,根據條例第 5(4) 條,一律視作因工發生)。
- 工傷申索(不論過失):受傷僱員可直接向其僱主提出《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申索。僱主及其勞保公司必須依法支付臨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即工傷病假期間的五分之四期薪)以及相關醫療費用,無須等待警方對交通意外的責任調查結果。
- 普通法民事索償(以過失為基礎):受傷僱員同時可以作為交通意外受害者,向肇事的第三方私家車司機提起普通法疏忽侵權訴訟,要求賠償包括疼痛、痛楚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未來收入損失、未來護理開支等。
- 僱主申報時限:根據條例第 15 條,僱主在知悉意外發生後,必須在 14 天內(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則為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遞交「表格 2」(僱員因工遭遇意外事故通知書)。
- 司法申索時限:根據條例第 14 條,若雙方未能就補償達成協議,僱員必須在意外發生之日起計 24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正式提出僱員補償評估申請。逾期申請通常不獲受理,除非獲得法院基於極為特殊原因給予的延期許可。
五、不論過失機制 vs 普通法民事索償:四維對照表
為了讓索償人能清晰掌握各項法律途徑的特點,並制定最適切的索償策略,以下從四個核心法律維度對三大「不論過失」機制與「普通法民事索償」進行全面對比:| 比較維度 | TAVA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Cap 229) | 強制第三者保險 + MIB (Cap 272) | 僱員補償 (Cap 282) | 普通法民事索償 (疏忽侵權) |
|---|---|---|---|---|
| 是否屬於「不論過失」 | 是。不論任何一方是否有過失,只要受傷並符合病假門檻即可。 | 部分具有此元素。MIB 在特定極端情況(如無法追查司機)下提供不論過失性質的補償。 | 是。只要在受僱期間並因工發生,即使僱員自身有疏忽亦不影響申索權。 | 否。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存在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 |
| 索償金額上限 | 設有嚴格的法定上限。例如 2025 年 6 月 28 日後新制的體恤補助上限為港幣 19,800 元。 | 法定最低保額為每宗事故港幣 100,000,000 元(1 億港元)。 | 按條例規定的公式計算(依年齡、月薪、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而定),設有最高月薪計算上限。 | 理論上無上限。完全根據原告人的實際損失、傷殘評估及未來開支實報實銷。 |
| 申請/訴訟法定時限 | 意外日起計 6 個月內。逾期則喪失申請資格。 | 跟隨民事索償時限(一般為意外日起計 3 年內)。 | 僱主須於 14 天內呈報;僱員須於意外日起計 24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起申索。 |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 347 章)第 27 條,為意外日起計 3 年內。 |
| 賠付速度與程序複雜度 | 極快。程序簡單,通常在文件齊備後數個月內發放,無須經過法院訴訟。 | 較慢。若涉及訴訟,需時數年。但若屬無法追查司機基金,由 MIB 調查,需時約 1 至 2 年。 | 中等。一般在勞工處判傷程序完成後數月內發放。若雙方有爭議則需區域法院裁決。 | 最慢且最複雜。涉及繁複的法律程序、醫學專家證人評估,通常需要 1 至 3 年,甚至更長時間。 |
六、不論過失賠償與民事索償可以並行嗎?關鍵交互規則
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多項申索程序是可以依法並行(Parallel Processing)的,但為了貫徹「補償而非雙重獲利」的法律原則,各機制之間存在著極為嚴格的抵銷與歸還規則。 以下是三大不論過失機制與民事索償同時進行時的交互規則: 第一,TAVA 與工傷補償(Cap 282)的並行: 當事人如果是在工作期間遭遇交通意外,可以同時向社會福利署申請 TAVA 援助,並向僱主申索工傷補償。然而,由於兩者均包含針對「失去賺取收入能力」的補助,社會福利署在評估 TAVA 援助金時,會要求申請人申報是否已獲得工傷補償。若已獲得,相關金額將會被扣除或在事後被要求歸還,以避免重疊補償。 第二,TAVA 與民事賠償的歸還機制: 這是一項強制性的法定要求。任何交通意外受害人在獲得 TAVA 援助金後,若隨後透過民事訴訟或庭外和解,從涉事司機或其保險公司處獲得了民事損害賠償,當事人或其代表律師必須在收到民事賠償金後,立即將先前收取的 TAVA 援助金全數退還給社會福利署。在法律實務中,民事被告方的保險公司通常會在支付賠償金時,直接開出一張以「社會福利署」為收款人的支票,用以直接清償該筆債務,餘額再發放給原告人。 第三,僱員補償(勞保)與民事賠償的抵銷規則: 如前所述,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26 條,工傷賠償與普通法疏忽賠償不能重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獲得的「收入損失」及「喪失工作能力損失」賠償,必須扣除已收取的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薪金)及工傷判傷補償金。 為了讓讀者更易理解,以下列舉三個典型的實務情境:- 情境一:純粹交通意外(非工作期間)
一名行人在過馬路時被私家車撞傷,需留院 10 天並獲發 30 天病假。由於意外發生於 2025 年 10 月(新制實施後),傷者符合留院及病假超過 7 天的門檻,因此立即向社署申請 TAVA,獲批 30 天的體恤補助共港幣 9,900 元(每日 $330),解決了即時的生活開支。兩年後,傷者透過律師向肇事司機提起普通法民事索償,雙方最終以港幣 200,000 元達成庭外和解。在簽署和解協議時,保險公司會扣除港幣 9,900 元直接歸還予社會福利署,傷者最終實收港幣 190,100 元。
- 情境二:工作期間的交通意外(有明確責任第三方)
一名跟車文員在乘搭公司貨車送貨途中,貨車被一輛衝紅燈的巴士撞擊,文員嚴重受傷。文員隨即啟動雙軌申索:一方面向公司申索工傷補償,由公司的勞保保險公司每月支付五分之四的病假薪金及全數醫療費;另一方面,委託律師起訴巴士公司疏忽侵權。最終,區域法院裁定巴士公司須賠償民事損失港幣 800,000 元。由於勞保保險公司此前已累計支付了港幣 150,000 元的法定工傷補償,法院在頒布民事判決時,會下令巴士公司將其中的 150,000 元直接支付給勞保保險公司,餘下的 650,000 元支付給受傷文員。
- 情境三:工作期間交通意外(肇事司機逃逸且無勞保)
一名自營作業的的士司機(不屬任何公司的僱員,故不適用 Cap 282)在夜間營運時被一輛無牌越線車輛猛烈撞擊,肇事車輛隨即逃逸。警方經調查後無法確認逃逸車輛的身份。在這種極端情況下,該司機無法申請工傷補償,但可立即向社署申請 TAVA 獲得即時的體恤補助。隨後,司機可向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無法追查司機基金」提出索償。MIB 會啟動內部評估程序,審核警方報告及醫療紀錄,若證實司機在意外中完全沒有過失,MIB 將會代替「不存在的被告保險公司」向司機支付相當於普通法標準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賠償金。
七、三大不論過失機制的申請時限總表及證明文件
在法律程序中,時限(Limitation Period)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一旦錯過法定時限,除非有極其特殊且法庭接納的理由,否則索償權利將會完全永久喪失。以下為各機制的法定時限匯總:| 申索機制 | 法定時限要求 | 適用法律條文 | 逾期後果 |
|---|---|---|---|
| TAVA 援助金申請 | 自意外發生之日起計 6 個月內。 |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 229 章) | 社會福利署一律拒絕受理,無任何寬限期。 |
| 僱主呈報工傷 (Form 2) | 意外發生後 14 天內(若涉及死亡則為 7 天內)。 |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5 條 | 僱主若無合理辯解而逾期呈報,即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
| 僱員向法院提起工傷申索 | 自意外發生之日起計 24 個月(2 年)內。 |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4 條 | 喪失向法院申請評估補償的權利,除非證明有極特殊原因。 |
| 普通法民事人身傷亡訴訟 | 自意外發生之日起計,或自傷者知悉受傷之日起計 3 年內。 | 《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7 條 | 被告人可依法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將直接駁回訴訟。 |
- 警方報告及報案紀錄:包括警方發出的「交通意外報案編號」(例如:TSD RN xxxxxxxx),這是所有不論過失機制受理的首要前提。
- 完整醫療證明文件:包括醫院急症室紀錄、出院總結(Discharge Summary)、所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俗稱醫生紙),以及照 X 光或磁力共振(MRI)的醫學報告。
- 收入證明:意外發生前最少 3 個月(工傷申索通常需要 12 個月)的薪金糧單、銀行入賬紀錄、強積金(MPF)供款紀錄、僱傭合約,以及稅單。
- 開支單據:所有因意外產生的醫療費用收據、購買醫療輔助器材(如輪椅、拐杖)的單據、往返醫院的交通費收據等。
- 身份及關係證明:傷者的香港身份證。若涉及死亡申索,則需準備死者的死亡登記證明書(死亡證)、遺囑認辦書或遺產管理書,以及申索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
八、關於「不論過失」的五大常見誤解
在法律諮詢實務中,我們經常發現公眾對「不論過失」概念存在不少誤解,這些誤解往往會導致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決定,甚至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誤解一:「不論過失即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隨時拿到錢,無任何條件限制」
事實釐清: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不論過失」僅指無須證明對方有疏忽責任,但申請人依然必須嚴格滿足該機制設立的法定客觀門檻。例如,申請 TAVA 必須提供警方報案紀錄,且在 2025 年 6 月 28 日新制下,必須有註冊醫生證明留院或病假最少 7 天。如果傷者僅有 5 天病假,即使完全沒有過失,社署亦會依法拒絕其體恤補助的申請。同樣地,工傷申索必須證明傷者與僱主存在法律上的「僱傭關係」,且意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並因工發生」。
誤解二:「拿了 TAVA 援助金之後,就代表不可以再起訴對方司機了」
事實釐清: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誤解。TAVA 是一項由政府設立的應急社會福利,旨在提供即時的過渡性經濟援助。領取 TAVA 援助金並不會剝奪當事人向肇事司機提起普通法疏忽侵權民事訴訟的權利。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獲得賠償後,必須將先前向社署領取的 TAVA 援助金全數歸還,以符合法定的不重疊補償原則。
誤解三:「如果公司沒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勞保),工傷就沒得賠了」
事實釐清:並非如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定責任在於僱主本人。即使僱主違法未有投購勞保,僱員依然有權向僱主本人提出申索,要求其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如僱主因破產或無力償還而無法支付法院判決的工傷補償,香港設有「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符合條件的受傷僱員可向該基金申請墊付相關補償金。僱主未投購勞保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誤解四:「法律強制規定車輛購買第三者保險,所以只要發生交通意外,保險公司就必須不論過失地賠償給我」
事實釐清:這是不準確的。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第三者保險本質上是責任保險。當事人要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償,前提是必須證明該受保司機在意外中存在疏忽。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司機逃逸無法追查,或司機未買保險且無力賠償時,才會觸發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安全網機制。因此,不能將強制第三者保險直接等同於純粹的「不論過失賠償」。
誤解五:「不論過失賠償可以完全代替聘請律師打民事官司」
事實釐清:兩者的功能與賠償規模完全不在同一個層面。不論過失機制(如 TAVA、工傷病假錢)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與醫療開支保障,且設有嚴格的法定上限。如果傷者傷勢嚴重,導致終身殘疾、喪失未來的賺取收入能力,或者需要長期的醫療與家庭護理,這些損失在不論過失機制下是無法得到完全補償的。傷者必須透過聘請專業法律人員,向法院提起普通法民事索償,才能向責任方追討全數的、無上限的損害賠償。必須指出的是,香港法律嚴格禁止按勝訴收費安排(CFA)應用於人身傷亡索償訴訟中,當事人應選擇合規的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九、常見問題 FAQ
Q1: 我在交通意外中受傷,可以同時申請 TAVA 及向對方司機民事索償嗎?
可以。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全可以並行的。當事人在意外發生後,應立即向社會福利署申請 TAVA 以獲取即時的經濟援助。其後,當事人可在 3 年的法定時效內,委託律師向肇事司機提起普通法疏忽侵權索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旦民事索償獲得成功賠償,當事人必須依法將先前收取的 TAVA 援助金全數歸還給社會福利署。
Q2: 對方司機沒有保險,我如何向汽車保險局 (MIB) 索償?
如果涉事車輛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傷者不能直接向 MIB 索取支票。正確的法律程序是:傷者必須先向該名未投保的肇事司機正式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啟動後的法定限期內,向 MIB 發出書面通知,讓其知悉該宗訴訟。若法院最終判決該司機須向傷者賠償,而該司機在判決後規定期限內未能支付賠償金,MIB 將會介入,代替該司機向傷者支付判決書所定的賠償金額及相關堂費。
Q3: 我是的士司機,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僱員補償與民事索償應該怎樣同時處理?
首先,的士司機必須釐清自身與車行或車主之間是否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而非純粹的租車自僱關係)。若確定存在僱傭關係,司機應在意外後 14 天內通知僱主,由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以啟動《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不論過失申索,獲取病假錢及醫療費。若意外同時由第三方車輛的疏忽引致,司機可委託律師起訴該第三方。在民事賠償判決或和解時,已收取的工傷補償金額將會從民事賠償總額中依法扣除,以防止雙重補償。
Q4: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發生的意外,可否仍按舊制申請受傷補助?
可以。根據社會福利署的過渡安排,凡是在 2025 年 6 月 28 日 00:00 之前發生的交通意外,其 TAVA 的申請資格與補助金額一律適用舊制。這意味著,只要傷者獲得註冊醫生證明病假或留院不少於 3 天,且在意外後 6 個月內遞交申請,仍可按舊制標準申請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而 2025 年 6 月 28 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則必須嚴格執行 7 天門檻及全新的體恤補助機制。
Q5: Cap 272 與 Cap 374 有什麼分別?網上資訊常常混淆。
這兩部是完全不同的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專門規範車輛必須投購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保險的法律義務,是保障民事索償有實際賠付來源的法律基石。而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則是規範道路安全、車輛登記、駕駛執照、交通違例處罰(如超速、不小心駕駛)的行政與刑事法例。在處理人身傷亡賠償時,核心依據應為第 272 章及普通法疏忽原則。
Q6: 不論過失賠償有無入息或資產審查?
沒有。不論是 TAVA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強制汽車保險賠償,還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補償,全部均不設任何個人或家庭的入息或資產審查。只要申請人符合法定的客觀受傷事實、時限及相關程序要求,即可依法獲得相應的法定補償。這與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等需要資產審查的福利項目有著本質區別。
Q7: 如果我超過 6 個月才申請 TAVA,是否完全沒有救濟?
是的。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6 個月的申請時限是法定的硬性規定,社會福利署無權作出任何彈性寬免。一旦超出意外日起計的 6 個月,社署將會直接拒絕受理申請。在此情況下,傷者的救濟途徑將僅限於在 3 年時效內,向有過失的肇事第三方提起普通法民事訴訟,或在 24 個月內提起工傷申索(若屬工傷)。
Q8: 普通法民事索償的「3 年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7 條,針對人身傷亡的普通法民事訴訟,其 3 年的時效自以下兩者中較遲的日期起計:(1) 意外發生之日;或 (2) 傷者知悉受傷程度及可歸咎於被告人疏忽之日(通常適用於潛伏期較長的職業病或延遲顯現的腦部傷患)。在絕大多數交通意外中,時效均是自意外發生當天開始計算。因此,傷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避免在康復過程中錯過訴訟時效。
結語:善用三大不論過失機制 + 適時尋求法律意見
在不幸遭遇交通意外後,面對身體的創傷與突如其來的經濟負擔,受害人往往感到徬徨無助。香港法律所確立的「不論過失」賠償機制,本質上是社會為傷者提供的一把保護傘。不論是 TAVA 的即時體恤補助、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保障,還是汽車保險局在極端情況下的賠償擔保,都能在意外發生初期為傷者提供必不可少的經濟緩衝。 然而,這些不論過失機制雖然程序相對快捷,但其賠償範圍及金額均受到法定的嚴格限制。對於傷勢嚴重、影響深遠的個案,唯有透過普通法民事疏忽索償,才能真正實現對受害人全部損失(包括長期收入損失、精神痛苦、未來護理費等)的足額補償。在處理這些複雜的法律程序時,時限的管理與各機制之間的抵銷規則極為繁複。 因此,當事人應在意外發生後,一邊善用不論過失機制解決燃眉之急,一邊及早向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進行諮詢,全面評估案件的法律責任與索償價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請點擊 聯絡我們。🔁 兩樣可以一齊做,但兩邊都要照實講
TAVA 幫你頂住燃眉之急,民事索償先係追返你真正嘅損失,兩樣唔衝突。但要記住:向社署申請嗰陣要講清楚你有冇索償;日後索償攞到錢,可能要退返啲援助金畀社署。瞞住任何一邊都會出事。
📮 見到有人呃緊?可以舉報
社署有「舉報欺詐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嘅網上表格同郵柬。呢個基金啲錢係公帑,係用嚟幫真正受傷嘅人。